日期:2015-10-20 编辑:党委宣传部 李晓芬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365体育网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和协调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等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负责管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财务工作,但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等必须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二级财会单位必须按期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凡是由学校投资或以学校(或下属学院)冠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财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接受一级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依照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工作量设置财务处相应科室,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必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学校是一级预算单位,学校财务处具体行使一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职责,负责编制省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综合预算方案,同时负责各单位上报预算的审查。学校各单位是学校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学校预算基础数据编制和项目申报的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处每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上报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在部门预算收支核定范围内,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收支增减因素,并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综合定额法、增量预算法和零基预算法编制学校综合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预算经过批准,即成为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人,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校级预算,学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校内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须经过相关的预算调整工作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校级决算由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规定编制。二级财务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对本单位编制上报的财务决算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年终决算一般在当年12月21日开始进行,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在年底前完成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的清理入账工作。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增加收入,以弥补办学经费。凡是有条件组织创收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创收,但事前必须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组织收费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开具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属于经营性收入的,应开具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种收入要取之合法,用之合理,严禁乱收滥用和私分,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杜绝各种形式的公款私存、私设账号和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一经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四条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预算中核定给各单位的经费,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规定的范围、权限、额度进行审批。超预算定额、超预算范围、超开支标准、特殊事项等的支出须报学校批准方可支出。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经费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经费审批责任人。各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的报销。各单位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和挪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专项经费支出情况及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学校及上级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经费使用不得用现金支付,只能根据内部结算清单进行部门经费指标划转。财务处也不报销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收据。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等制度。并进行支出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立或提取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凡属公款购置形成的资产均为学校资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四十条学校的应收及暂付款坚持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于超过预计还款期限或报账期限不来办理还款手续及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将从经办人工资中扣还所借款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应收及暂付款只限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公用性支出及个人因公差旅费的借款,以及为特殊困难学生暂时垫付医药费外,一律不得用于个人借支。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全校物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物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具体事项,严格执行资产和材料的库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产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维护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购买、入库、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订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护、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制度。 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资产管理部门都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报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得随意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管理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对外投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对外投资前,对投资项目须进行严格论证,预测和分析投资效益,以保证投资利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五十七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为任何组织(包括下属企业)和个人向银行等金额机构的贷款或其它融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章负债的管理
第六十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避免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学校在进行借款前,应认真分析学校的财务状况,预测经济形势、效益,规避财务风险。学校加强对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会计人员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额保持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要及时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规范。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办理。
第六十四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处档案室会计档案保管期为5年,每年年终应当将超过财务处档案室保管期的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按规定向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在对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
第六十九条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公开按国家及学校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校内津贴的发放情况,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费、出国(境)费、会议费等。
第七十一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公示栏公开、网站公开、教代会公开、会议公开等。
第十二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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